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1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1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19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曼琳┌─────────────────────────────────────────┐│附表:98年度除字第20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79ND0000000│2│2000│├──┼───────────────┼──────────────┼───┼───┤│002│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920│├──┼───────────────┼──────────────┼───┼───┤│003│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5-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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