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1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161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傅美蓮┌──────────────────────────────────┐│附表:98年度除字第116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6NZ-0000000-0│1│350│├──┼───────────────┼────────┼───┼──┤│002│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6NZ-0000000-0│1│85│├──┼───────────────┼────────┼───┼──┤│003│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7NZ-0000000-0│1│6│├──┼───────────────┼────────┼───┼──┤│004│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7NZ-0000000-0│1│43│├──┼───────────────┼────────┼───┼──┤│005│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8NZ-0000000-0│1│41│├──┼───────────────┼────────┼───┼──┤│006│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8NZ-0000000-0│1│6│├──┼───────────────┼────────┼───┼──┤│007│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9NZ-0000000-0│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