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90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90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9051號債權人 吳建坤 債務人 吳茗富 債務人 李涵
一、㈠債務人吳茗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吳茗富、 李涵洳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零貳佰元,及如附表編號二至七所示之利息。
㈢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票號AF0000000之支票係由債
務人吳茗富簽發,債務人李涵洳並非發票人亦無背書,故債權人就此部分票據債權請求債務人李涵洳負連帶清償責任,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另票號CA0000000之支票係於民國100年9月21日提示退票,債權人就該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未合,亦應駁回)。
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新臺幣肆佰伍拾元,餘由債權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1年度司促字第29051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民國100年9月22日│35,000元│100年9月22日│AF0000000│├──┼────────────┼───────────┼───────────┼───────────┤│002│100年10月13日│89,500元│100年10月13日│AG0000000│├──┼────────────┼───────────┼───────────┼───────────┤│003│100年11月21日│78,300元│100年11月21日│AG0000000│├──┼────────────┼───────────┼───────────┼───────────┤│004│100年9月14日│89,500元│100年9月21日│CA0000000│├──┼────────────┼───────────┼───────────┼───────────┤│005│100年9月28日│69,800元│100年9月28日│CA0000000│├──┼────────────┼───────────┼───────────┼───────────┤│006│100年11月9日│95,300元│100年11月9日│CA0000000│├──┼────────────┼───────────┼───────────┼───────────┤│007│100年10月5日│67,800元│100年10月5日│CA0000000│└──┴────────────┴───────────┴───────────┴───────────┘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書記官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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