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1號原告 陳怡伶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楊聖文 律師 朱純暄 律師 黃聖珮 律師被告 楊鈞 凱
龍聖文具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敏寬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簡上字第1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曾子珍
法官陳貽明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