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2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明宗(已歿)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檢驗前淨重依序分別為零點柒參玖公克、零點貳貳貳公克、零點壹陸玖公克、零點參零參公克、零點零肆玖公克,檢驗後淨重依序分別為零點柒貳捌公克、零點貳壹貳公克、零點壹伍捌公克、零點貳玖參公克、零點零肆零公克)、殘渣袋壹個(檢驗前毛重為零點貳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已於民國108年1月30日死亡,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35、3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及不起訴處分書2紙附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被告持有之白色結晶5包、殘渣袋1個,經送鑑定結果,確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白色結晶5包,檢驗前淨重依序分別為0.739公克、0.222公克、0.169公克、0.303公克、0.049公克,檢驗後淨重依序分別為0.728公克、0.
212公克、0.158公克、0.293公克、0.040公克;殘渣袋
1個,檢驗前毛重為0.28公克)等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出具之107年10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5665號、108年5月2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921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
1紙在卷可按,則該等扣案物既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應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得勝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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