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四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三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搶奪案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一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一六號)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搶奪罪,前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一六號判決(八十九年偵字第五三六四號),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肆年,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至同年九月十二日犯竊盜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一年易字第一○五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永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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