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5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5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二О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六十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四0四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該不受理判決,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三百零七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死亡,有雲林縣虎鎮戶政事務所出具之戶籍謄本一份附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侯廷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金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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