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772號上訴人即被告 簡俊清 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許朝昇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歐佳燕 選任辯護人 林裕洋 律師
陳俊隆 律師 江政俊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所為之104年度訴字第3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另定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第十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