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7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57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5726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潘秀雲 債務人 劉昱杉 (原名: 翁志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陸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玖仟陸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以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以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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