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家聲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家聲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聲字第232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代理人 徐輔駿 上列聲請人與甲○○(被繼承人 李鴻運 之繼承人)間聲請閱卷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業經本件當事人同意或係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書記官吳宏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