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766號聲請人乙○○
樓樓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千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請求給付租金,通知終止租約,雖居於台北市○○街○○○巷○號2樓租屋處,但因相對人戶籍查無此人,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致其對相對人所為意思表示之通知之原件被退回等語,雖業據提出郵件招領通知單、相對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為證。然經本院向相對人之戶籍地、居所通知其表示意見,該通知書經寄存於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派出所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派出所後,業經相對人前往吳興派出所領取,有送達證書2紙、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難認相對人住居所不明,本件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