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1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6年度執聲字第10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共計零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
三、經查,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166號判決諭知免訴確定,此有本院96年度訴字第1166號刑事卷所附刑事判決書1份在卷可稽,並業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誤。又扣案之白色粉末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共計0.10公克),有該局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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