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聲字第26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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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字第2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聲字第二六一三號
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傷害致死罪,所處有期徒刑 伍年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甲○○因傷害致死等罪,經最高法院、本院及台灣新竹地方法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法官周盈文
法官官有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林蓓瑜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