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470號原告 李鴻賓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 律師被告世貿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雪如 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62號民事事件之法律關係乃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02年5月2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324號裁定在卷可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書記官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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