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869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務人 廖安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陸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仟柒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㈣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柒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㈤新臺幣(下同)伍仟貳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㈥新臺幣(下同)陸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㈦新臺幣(下同)伍仟玖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㈧新臺幣(下同)伍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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