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8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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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847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務人 陳翰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4847號利息、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利息及違約金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1,744元自民國110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按日息萬分之五002新臺幣262元自民國110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按日息萬分之五003新臺幣514元自民國110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按日息萬分之五004新臺幣199元自民國110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按日息萬分之五005新臺幣216元自民國110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按日息萬分之五006新臺幣972元自民國110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按日息萬分之五007新臺幣4,137元自民國110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按日息萬分之五008新臺幣8,190元自民國110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按日息萬分之五009新臺幣1,255元自民國110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按日息萬分之五010新臺幣386元自民國110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按日息萬分之五011新臺幣1,802元自民國110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按日息萬分之五012新臺幣8,790元自民國110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按日息萬分之五013新臺幣529元自民國110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按日息萬分之五014新臺幣959元自民國110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按日息萬分之五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