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58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蘇郁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伍萬零陸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蘇郁傑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2月30日起至民國117年12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4月14日止累計91,294元正未給付,其中89,264元為本金;1,630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蘇郁傑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7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2月30日起至民國117年12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4月14日止累計759,315元正未給付,其中743,864元為本金;14,751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10587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9264元蘇郁傑自民國111年04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78%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743864元蘇郁傑自民國111年04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78%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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