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1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1950號債權人寶群紙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正宗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李青峰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系統表(查李青峰之戶籍登記顯示為離婚,是本件聲請狀所載之人 張育榕 於法律上應非屬繼承人),另查其中繼承人李陳麗珠、 李嘉芬 、 李冠德 、李婷、 李嘉佳 、 李順洛 均已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向本院家事庭聲明拋棄繼承並准予備查,形式上已非李青峰之繼承人,如已無繼承人時,應以李青峰之遺產管理人為債務人,如未經選任遺產管理人時,應另向本院家事庭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
二、李青峰之繼承人全體或遺產管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此為民法第1148條及第1153條第1項所明定。
是民法繼承編於98年6月10日修正時,就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改採法定限定責任(或法定有限責任)。查本件請求之內容係被繼承人李青峰(即獨資商號順龍紙器企業社)生前所負之債務。被繼承人李青峰於106年9月18日死亡,因本件繼承事實係發生於上開條文修正施行之後,其法定繼承人依上開說明及規定就被繼承人李青峰生前所負之債務債務僅負限定責任,是債權人僅得請求債務人李青峰之繼承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李青峰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請於查得李青峰之繼承人後更正聲明。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