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65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雅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美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孟君 等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065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1,270,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書記官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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