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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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94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蔡慶輝 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在彰化縣○○鄉○○段○○○○○○○號(登記次序23、24所有權個人全部)、同段156-20地號(地號全部)土地、同段43建號建物(建號全部)之最新第一類謄本(以上謄本之他項權利部資料均應揭示)。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