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59號上訴人即原告 邱梅雅 被上訴人即被告台典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曉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6萬4,73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4,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書記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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