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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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27號聲請人 陳守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恩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胡碧如 、 陳明智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票號0000000之本票發票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提出相對人恩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相對人胡碧如、陳明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