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373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3733號
上 訴 人  夏中興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八年三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
玖仟陸佰零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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