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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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81號
原   告 威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士傑
訴訟代理人  魏正勤
被   告  陳慶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慶鈞間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
,715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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