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8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鎔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6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鎔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鎔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5號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8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編號6至9號所示之罪,則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43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在案,此有該等裁判書與前揭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資憑考。
是依前開說明,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9所示各罪宣告有期徒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各罪已定應執行之刑度之總和;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3、4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因與附表編號2、
5、6至9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而無庸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附表:
受刑人邱鎔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7月20日│103年11月11日│106年10月28日3│││││時1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年│臺中地檢106年度│彰化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度案號│毒偵字第4144號│偵字第10306、│毒偵字第4943號││││10307號│││││││├──┬──┼────────┼────────┼────────┤││法院│臺中地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7年度中簡字第││事實││2466號│1311號│82號││審├──┼────────┼────────┼────────┤││判決│106年10月23日│106年12月6日│107年1月31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中地院││├──┼────────┼────────┼────────┤││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7年度中簡字第││││2466號│1311號│82號││確定├──┼────────┼────────┼────────┤│判決│判決│106年11月27日│107年2月2日│107年3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是│否│是││科罰金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彰化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8444號│執字第1505號│執字第5042號│││││││├────────┴────────┴────────┤││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7年度執更字第4307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22日│106年6月5日│106年10月27日│││││││││││├─────┼────────┼────────┼────────┤│偵查機關年│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度案號│毒偵字第1423號│偵字第19749號│偵字第31982號、│││││107年度偵字第│││││4891、1064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事實││1104號│814號│2438號││審├──┼────────┼────────┼────────┤││判決│107年5月25日│107年6月8日│108年2月19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104號│814號│2438號││確定├──┼────────┼────────┼────────┤│判決│判決│107年6月19日│107年6月25日│108年6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是│否│否││科罰金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486號│執字第11027號│執字第11661號│││││││├────────┴────────┼────────┤││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編號6至9定應執│││7年度執更字第4307號)│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8月│││(2次)│││├─────┼────────┼────────┼────────┤│犯罪日期│106年11月1日│106年10月23日│106年10月24日│││106年11月3日││││││││├─────┼────────┼────────┼────────┤│偵查機關年│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度案號│偵字第31982號、│偵字第31982號、│偵字第31982號、│││107年度偵字第│107年度偵字第│107年度偵字第│││4891、10649號│4891、10649號│4891、1064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事實││2438號│2438號│2438號││審├──┼────────┼────────┼────────┤││判決│108年2月19日│108年2月19日│108年2月19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2438號│2438號│2438號││確定├──┼────────┼────────┼────────┤│判決│判決│108年6月26日│108年6月26日│108年6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661號│執字第11661號│執字第11661號│││││││├────────┴────────┴────────┤││編號6至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