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39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銅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9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銅山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銅山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臺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裁定參照)。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已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應認上開聲請為正當,是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1月24日│101年2月初某日│101年2月下旬某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1年偵字第│桃園地檢101年偵字第│桃園地檢101年偵字第││年度案號│8814號│8814號│8814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審易字第1166號│101年審易字第1166號│101年審易字第116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9月14日│101年9月14日│101年9月14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審易字第1166號│101年審易字第1166號│101年審易字第1166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10月15日│101年10月15日│101年10月15日│││││││├───┴────┼──────────┴──────────┴──────────┤│備註│編號1至5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3月14日│101年3月16日│101年5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1年偵字第│桃園地檢101年偵字第│桃園地檢101年偵字第││年度案號│8814號│8814號│12625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審易字第1166號│101年審易字第1166號│101年審易字第139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9月14日│101年9月14日│101年9月14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審易字第1166號│101年審易字第1166號│101年審易字第1393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10月15日│101年10月15日│101年10月15日│││││││├───┴────┼──────────┴──────────┼──────────┤│備註│編號1至5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空白)│││年3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9日│101年5月4日│101年6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1年偵字第│桃園地檢101年偵字第│桃園地檢101年偵字第││年度案號│15008號│12492號│14174、14344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1年桃簡字第2008號│101年審易字第1560號│101年易字第80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9月28日│101年10月11日│101年9月26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1年桃簡字第2008號│101年審易字第1560號│101年易字第802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11月1日│101年11月5日│101年11月12日│││││││├───┴────┼──────────┼──────────┼──────────┤││(空白)│(空白)│編號9至11之罪,經原││備註│││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10│11│(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1年6月24日│101年7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1年偵字第│桃園地檢101年偵字第│││年度案號│14174、14344號│14174、14344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1年易字第802號│101年易字第80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9月26日│101年9月26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1年易字第802號│101年易字第802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11月12日│101年11月12日││││││││├───┴────┼──────────┴──────────┼──────────┤│備註│編號9至11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