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28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2年度審易字第28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家萬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起訴案號:101年度偵字第24174號),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蘇昌澤書記官李佳穎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卓家萬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卓家萬為 周采潔 之配偶及 卓宏澤 之父親。卓家萬於民國101年11月24日下午5時許,在周采潔位於桃園縣○○鄉○○路○○○號12樓「水硯行館社區」住處,與周采潔因商談離婚事宜產生爭執後,一時酒後情緒失控,即出手毆打周采潔(所涉傷害部分,業據撤回告訴,並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卓宏澤見狀乃報警處理,並利用上前阻擋而與卓家萬拉扯之機會,將卓家萬阻擋在上址門外且鎖上門鎖,卓家萬即在門外不斷拍打、踢踹大門並咆哮。嗣於同日下午5時30分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警員 蔡家閔 接獲通報,而前往現場勸阻卓家萬以執行職務之際,詎卓家萬竟基於對公務員施強暴之犯意,揮拳攻擊蔡家閔之右臉頰,致蔡家閔受有右側口腔黏膜擦傷、右下顎挫傷等傷害(所涉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嗣因旋為蔡家閔制伏並當場逮捕,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
1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刑事庭法官蘇昌澤
書記官李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