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邱鎔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4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鎔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鎔諺(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上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應執行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68年度第6次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意旨參照)。又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民國107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臺中地院以107年度中簡字第16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所示)。復於108年間因販賣第二級毒品、藥事法等案件,經臺中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51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7年6月、3年7月(共2罪)、3年8月、3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受刑人不服,經遞次提起上訴,仍先後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064號判決及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1823號判決均駁回上訴而確定(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而受刑人上揭等所犯,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064號判決(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四、復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中地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部分,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前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詢問日期110年3月23日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見本聲請卷第9頁),本院依上開等規定審核後,認檢察官之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6之部分業經臺中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51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佐。上開刑事判決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姚勳昌法官廖健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鴻權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年4月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15日107年3月15日107年3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75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15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15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630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064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064號判決日期107年7月20日109年12月3日109年12月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630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823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823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8月13日110年2月4日110年2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283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615號(編號2至6前經臺中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51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615號(編號2至6前經臺中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51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共2次)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1日106年3月初某日107年4月13日107年4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15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15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15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064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064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064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3日109年12月3日109年12月3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823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823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823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2月4日110年2月4日110年2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615號(編號2至6前經臺中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51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615號(編號2至6前經臺中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51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616號(編號2至6前經臺中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51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