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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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0號聲請人 劉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6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6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捷耀光通訊股份│華南商業銀行竹科│105年10月5日│17,717元│ND0000000││││有限公司 宋雪玉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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