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5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573號原告 郝正義 被告 林振昇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09號),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09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則本件原告之訴既均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陳碧玉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