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51號原告 林登成
邱春益
住○○市○○區○○路○段000號十三樓之0被告 林登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故原告起訴,如未繳足裁判費,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予原告,惟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新臺幣67,924元,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9日送達原告,原告迄今仍未繳納,此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查詢、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書記官林彥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