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48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佳里榮譽國民之家法定代理人白永成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陳星燦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陳星燦(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00號)於民國94年6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陳星燦之遺產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陳星燦為聲請人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於民國87年6月15日經報案失蹤,迄今已滿7年,聲請人為負責安置就養失蹤人之機關,為利害關係人,爰依法聲請准予裁定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失蹤人陳星燦之戶籍資料、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及個人資料列印各1件供參,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之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近7年之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表各1份在卷可稽,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又本件前經本院公示催告,於110年9月17日黏貼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於本院公告處,現申報期間已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自得於失蹤人失蹤滿法定期限後為死亡宣告。
(二)查失蹤人陳星燦自87年6月15日失蹤,計至94年6月15日屆滿7年,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