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1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1610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簡翌書即被告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妨害風化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340號,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何俏美法官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君融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