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交上易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上易字第29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明朝 選任辯護人 楊慧娟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碧欽 38歲民.選任辯護人 陳正芳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陳春長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淑華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