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誌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誌能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誌能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先後判決確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提出各該案件之判決書為證,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經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佐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喬琳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業務過失傷害│││││││├────────┼───────────┼───────────┼──────────┤││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宣告刑│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5年1月22日│105年1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5年度速偵字│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121號│5470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嘉交簡字第172│105年度嘉交簡字第1105│││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5年2月26日│105年11月18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嘉交簡字第172│105年度嘉交簡字第1105│││判決││號│號│││├────┼───────────┼───────────┼──────────┤││判決│105年3月24日│105年12月20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字第│嘉義地檢106年度執字第│││備註│1489號│208號││││(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