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76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婉眞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7日所為之刑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之姓名更正為「林婉眞」。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林婉眞之姓名均載為「 林婉真 」,經查該資料內容係誤載,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足憑。惟經核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之前開部分自應更正為「林婉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