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補字第7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然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所請求被告返還之坐落高雄縣鳳山市
○○路○段○○○號觀天廈大樓編號第21號機械式停車位,經訴外
黃惠蘭 於民國88年7月24日將該車位之永久使用權以新臺幣(
下同)550,000元之價格讓渡予被告,且該大樓自建商完工售屋
時,汽車停車位均需另行購買永久使用權,每車位450,000元至
600,000元不等之情節,有觀天廈住戶管理委員會函及停車位讓
渡書附卷可參。準此,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該停車位之
交易價格為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是原告尚
應補繳4,9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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