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簡字第12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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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岡簡字第125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5月27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盛益
書記官 葉明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玖仟貳佰壹拾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參拾玖萬貳仟伍佰伍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約定條款、電腦
消費明細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庭雄院高97團字第4938
7號函、繼承系統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
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葉明德
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