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站前凱悅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
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
貳萬玖仟零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伍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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