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9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家豪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家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張家豪因犯竊盜等案件,分別經附表一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
3年7月,於民國106年3月10日入監執行,刻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於109年4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竊盜等案件,經如附表所示之各法院判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合計刑期共為3年7月,其於10
6年3月10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4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年4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901626611號函暨該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潘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附表一┌──┬─────┬─────┬────────┬───────┐│編號│判決機關│案號│宣告刑│判決確定日期│├──┼─────┼─────┼────────┼───────┤│1│臺灣桃園地│106年度聲│有期徒刑1年10月│106年12月18日│││方法院│字第4260號│││├──┼─────┼─────┼────────┼───────┤│2│臺灣高等法│107年度抗│有期徒刑1年9月│107年4月17日│││院│字第48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