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9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品宏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品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品宏因搶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7年6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09年4月2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劉品宏因犯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9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其入監服刑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4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年4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901626810號函暨檢附之該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附表┌─┬──┬──────┬──┬──────┬───────┐│編│判決│案號│案由│宣告刑│判決日期││號│機關│││││├─┼──┼──────┼──┼──────┼───────┤│1│桃園│104年度訴字│強盜│有期徒刑7年│104年8月31日│││地院│第252號││4月││├─┼──┼──────┼──┼──────┼───────┤│2│桃園│103年度審簡│賭博│有期徒刑4月│104年2月17日│││地院│字第9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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