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9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良煇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為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良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良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6月。於民國105年6月18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09年4月2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葉良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受刑人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嗣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9年04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9016356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是認檢察官之聲請誠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刑事庭第三庭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