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42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劉世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世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應沒入業經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之利息。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受刑人即具保人(下稱受刑人)劉世安因毒品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受刑人繳納後,固獲釋放。但俟該案確定,檢察官將通知到案執行之傳票,合法送達至受刑人之住所後,受刑人並未於指定之期日到案。嗣檢察官核發拘票,派警至受刑人上開住居所為拘提,亦無所獲,現已經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發布通緝,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之報告書在執行卷可稽、通緝紀錄表。從而,執行機關向上開駐所地址送達文書後,該文書既即處於受刑人可收受送達之狀態,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復參以受刑人目前並未在監或在押,有卷內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參,均足佐證受刑人業已逃匿。依上規定,檢察官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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