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30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3028號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周慕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壹佰陸拾叁元,及其中貳萬叁仟
壹佰陸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柒仟叁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