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56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立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威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詩雅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妨害風化│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4年7月3日至7月9日│104年5月1日至同年7月│104年10月12日│││、104年7月27日至7月29│29日││││日│││├──┬────┼────────────┼────────────┼────────────┤│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4年度偵字第22098號、│104年度偵字第22098號、│105年度偵緝字第1122號││││第22271號│第22271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簡字第6040號│104年度簡字第6040號│105年度簡字第6735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24日│104年12月24日│105年12月19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簡字第6040號│104年度簡字第6040號│105年度簡字第6735號││決├────┼────────────┼────────────┼────────────┤││確定日期│105年3月9日│105年3月9日│106年4月6日│├──┴────┼────────────┴────────────┼────────────┤│備註│附表編號一、二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604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確定。嗣經本院││││以105年度撤緩字第169號裁定撤銷上開緩刑宣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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