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979號債權人 邱翔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柯瑞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約定一期未獲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之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柯瑞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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