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56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美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公務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美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黃美鴛因妨害公務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定有明文。又按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依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係以所定之刑是否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未裁定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4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如業經執行完畢,仍不得因此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應如何處理,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47號、93年度台抗字第621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受刑人因妨害公務案件,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所犯各案件之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最後事實審暨確定判決之法院、案號、判決日期等,均詳如附表所示),並分別確定在案,且皆得易科罰金等情,有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126號、第1233號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罪刑部分,已執行完畢,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罪刑部分則尚未執行完畢等情,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件附表編號1已執行部分應如何折抵合併所應執行之刑期,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張景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附表:│├────┬──────────────┬──────────────┤│編號│1│2│├────┼──────────────┼──────────────┤│罪名│妨害公務執行│妨害公務執行│├────┼──────────────┼──────────────┤│所犯法條│刑法第135條第1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宣告刑│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5年1月25日上午10時50分許│105年1月20日晚間6時14分許│├────┼──────────────┼──────────────┤│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4380號│度偵字第4082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126號│105年度易字第1233號││實├──┼──────────────┼──────────────┤│審│判決│105年9月14日│105年10月31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105年10月18日│105年12月28日│││日期│││├─┴──┼──────────────┼──────────────┤│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6087號(徒刑易科罰│度執字第830號│││金執行完畢)││└────┴──────────────┴──────────────┘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