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14號

原告鼎宏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珊珊

被告優勝新能源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景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187元,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以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122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2月2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