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74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錢建丞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之20日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8,730元,及其中150,000元自民國95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