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10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1104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耀揚

選任辯護人李欣倫律師

被告鈜耀工程有限公司

上一人

代表人 張弘樺

被告啟平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代表人 高俊傑

上一人

選任辯護人 劉鑫成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361號、114年度偵字第119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吳耀揚、高俊傑、鈜耀工程有限公司、啟平有限公司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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