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1104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耀揚
選任辯護人李欣倫律師
被告鈜耀工程有限公司
上一人
代表人 張弘樺
被告啟平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代表人 高俊傑
上一人
選任辯護人 劉鑫成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361號、114年度偵字第119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吳耀揚、高俊傑、鈜耀工程有限公司、啟平有限公司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